所有人员所需资料 | ||
个人基本资料 | ||
复印件 | 个人资料表 | 请如实完整填写 |
复印件 | 护照 | 护照有效期须在美预定停留日之后至少还有6个月 |
外方邀请资料 | ||
复印件 | 外方邀请函 | 若是商务/探亲访友请提供邀请函 |
1、此电子签证仅适用于以下国家/地区 芯片护照持有者申请:台湾、新加坡、日本、韩国、文莱、澳大利亚、新西兰、申根国家、英国、爱尔兰、智利。
2、持有带集成芯片的护照(电子护照)
3、仅适用于以下旅行目的短期停留:
a.商务-赴美从事短期商务活动,于特定日期参加的会议、处置房产或洽谈合同。
b.观光-赴美旅游观光、探亲访友、医疗、社交或服务性质的活动,以及无酬劳业余人员参与的音乐、体育竞赛或类似活动。
c.过境-旅行途经美国。
4、入境美国时,必须持有返航票或续航票。如果使用电子票旅行,则必须向移民检查人员出示行程表副本。如果旅客所持续航票的目的地为墨西哥、加拿大、百慕大或加勒比群岛,则该旅客必须为这些地区的合法居民
5、符合豁免签证计划国家/地区的公民在2011年3月1日当天或之后到访过或仍逗留在下列国家:伊拉克,伊朗,苏丹,叙利亚,利比亚,也门,索马里, 都不再符合通过豁免签证计划出行或进入美国。
免责声明
1.请您务必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材料,您的签证申请是否成功,完全由该国的签证官根据您递交的申请材料独立判断,本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的干预或交涉;本公司重申,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都不承担由签证申请结果而导致被追溯任何赔偿的责任和义务。
2. "工作日"为使馆签发签证时,正常情况下的处理时间;若遇特殊原因如政治干涉、假期、领馆内部人员调整、领馆工作延迟、签证纸缺货,签证打印机故障等,则可能会产生延迟出签的情况;本网相关的处理时间信息仅供参考,非法定承诺,且上述天数计算未包含可能给申请人邮递签证的路途时间,敬请留意;对申请人根据签证预计日期提示,而进行的后续旅程安排所造成的可能经济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有关签证资料上公布的签证有效期和停留天数,仅做参考而非法定承诺,一切均以签证官签发的签证内容,为唯一依据。
4.使馆保留要求申请人补资料或要求申请人前往使馆面试的权利。
5.请您拿到签证及护照后,再出机票或与付费给酒店,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本司不承担任何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6.交由本公司操作,即代表您已经同意以上声明。